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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6日 星期二

臺北縣縣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

臺北縣縣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北府教學字第九四三九八七九三號函修

 

壹、 總則

 一、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

      家長會組織健全發展,維護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權利,保障學生學習與受教育權,增進家長與學校聯繫,共

      謀優質教育環境,特訂定本要點。學校包括其附設及本縣立幼稚園。

二、 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三、 家長會應冠以學校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得提供適當場所,以辦理會務。前項場所,於學校教學設施

         不敷使用時,應於通知期限內無條件遷還之。

四、 家長會於不違反本要點規定,得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訂定組織章程。

五、 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一) 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二) 協助學校教學及輔導活動。

      (三) 依法規推選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本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  

             會(以下簡稱校長遴選委員會)等會議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四) 協助改善學校設備。

      (五) 促進家長、教師與行政人員之相互了解及和諧關係。

      (六)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七) 受理學生或其家長之申訴。

      (八) 參與學校教育品質提升之相關活動。

       (九)其他有關事項。

 

貳、 組織

 

六、 家長會設各班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必要時,得設常務委員會。

        家長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家長委員會為執行機關。

家長委員會如設有常務委員會者,於家長委員會非開會期間,由其代行職權。

七、各班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一) 配合班級教師,研討班級經營及教學之聯繫。

       (二) 協助推展班級課程教學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

       (三) 推選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四) 研商家長與教師合作及家庭教育有關事項。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

     (六)其他有關事項

八、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

        (三) 討論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

        (四) 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經費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 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事項。

九、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 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二) 依法規推選家長會代表,出席校務會議、教評會、校長遴選委員會及參與其他教育事務。

        (三)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之建議事項。

        (四) 經常處理會務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五) 研擬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

        (六) 研擬會務計畫與會員收費收支預算案及報告經費收支。

        (七) 整理會員代表大會建議,移請學校參辦。

        (八)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與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

        (九)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懇談等活動,促進家長成長及其與教師之合作。

        (十) 其他有關事項。

十、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由各班家長會於首次會議時,就班級家長選(推)出;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下者,每班選(推)出二人,十二班以上者,每班得選(推)出一至二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但學校學生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下者,以全體家長為會員代表。

         同一家庭之家長僅得被選(推)為一班級之會員代表。

         第一項會議,如出席未達該班學生家長之半數者,仍得開會並選(推)出會員代表。

十一、家長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四十一人。但學校班級數在六十班以上者,每增加五班,得增置委員一人。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出;每學年改選一次,任期自選(推出之日起至下一屆首次

              員代表大會前一日為止,連選得連任。 

學校如有特殊教育學生,第一項委員總額內至少應有一人為該學生家長。

第一項委員,於任期中出缺者,不辦理補選。

十二、家長委員會設有常務委員會者,其委員人數最多以十一人為限。

             前項委員,由家長委員互選之,任期與家長委員同,連選得連任。

十三、家長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設下列各組:

            (一) 教育組:整合社區、家長資源、協助教學與輔導、參與課程發展設計及出版通訊等工作。

            (二) 活動組:籌辦親職教育、學藝、文康、休閒、體育及聯誼活動等工作。

            (三) 諮詢組:設置專線接聽家長電話請假,或有關於學校行事、親子教育關係之疑難問題,並受理家長及學生之申訴等工作。

            (四) 公關組:建立家長個人資料連絡網、爭取有關機構或熱心人士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排解社區或家長與學校或教師間之紛爭及策畫舉辦各種茶會、接待來賓等工作。

            (五) 財務組:配合學校需要,以家長會名義籌募經費及管理、運用經費等工作。

            () 服務組:協助學校募集學生家長或社區人士成立志工服務隊,協助交通導護、圖書管理、維護校園環境及支援教學等服務性等工作。

                                     前項各組組長,由家長會長遴聘家長委員擔任 之; 組員由組長遴聘學生家長擔任之;任期均

                                     為一年,並得連任。

十四、家長會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家長會;得置副會長二至六人,均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選(推)出,任期均自下一屆家長會長選(推)出之日為止,連選得連任一次;配偶接連被選(推)為會長者,視同連任。  

             家長會會長(以下簡稱會長)於任期中出缺,遺留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家長會副會長(以下簡稱副會長)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二人以上者,其代理人由家長委員會決定之;遺留任期在三個月以上或家長會長、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家長委員會就常務委員中另行補選()出之。

十五、家長會得聘顧問若干人,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或相關事項,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之;其聘任,應經家長委員會之同意。

十六、家長會得置幹事一至二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遴聘,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幹事,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者,需經學校校長之同意。

 

參、

 

十七、各班家長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導師召集,以班為單位,召開首次會議,會議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為主席。

十八、會員代表大會之會議程序,依下列規定:

        (一)常會每年兩次;首次常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由校長召集之,會議時,由

                                                出席會員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第二次常會應於學年結束前召開,由會長召集並為會

                                                議主席。

       (二)得經家長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三)會議時,學校校長、有關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至少一人應列席,並對相關議題提出說明。

十九、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學及期末召開會議一次,由會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必要時,得經家長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

家長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學校有關主管及教師列席。

二十、常務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由會長隨時召集之;亦得由常務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建請會長召集之。

二十一、會長因故不能召集、出席會議者,由副會長代理之;副會長因故均不能召集、出席者,經家長委員會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互選一人為主席。

二十二、除第十點第三項規定外,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人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出席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議程及相關事項,並通知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並應於學校公布欄公告。

               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對於前項假決議如仍有三分之一以上之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視同第一項決議。

               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

   家長、會員代表或委員以委託一人為限。

二十三、家長會各項選舉,應於非上班時間舉行。

 

肆、 經費及會計

 

二十四、家長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 家長會費。

(二) 捐款收入。

(三) 經費孳息收入。

() 其他收入。

前項經費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

二十五、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 家長會辦公費支出。

       (二) 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改善教育環境支出。

           (三) 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支出。

           () 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支出。

           () 學生獎助及慶弔、慰問支出。

           () 其他經家長委員會同意之必要支出。

二十六、家長會費之收取,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學生家庭家境清寒者免繳。     

前項會費收取金額,由本府另訂之。

二十七、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繳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二十八、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副會長至少一人共同具名,在公民營銀行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除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外,並應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經費收支帳冊及憑證,本府得隨時派員抽查,如發現有違法者,依相關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伍、 附則

 

二十九、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常務委員之當選證書,由本府委任學校發給之。

三十、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組長均為無給職。

三十一、家長會得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成立學校教育基金,以協助推動校務發展。

三十二、家長會依學校及地區性需要,得辦理家長參與教育事務有關之各項專業成長活動,其辦理方式由學校或地區家長組織決定之。

三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北縣家長聯合會   http://www.patc.org.tw/html/school/2006/0626/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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